幾日前,李某某終于如愿以償,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錢,而在這之前,被執行人宣某某,作為雇用方一直都是態度強硬,拒不支付拖欠李某某的勞務費。這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經歷了申請再審、達成和解、檢察監督等過程,最終,在興慶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吳楠和興慶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主持調解下,宣某某當場向申請執行人李某某履行了部分欠付勞務費。
2020年7月,興慶區人民法院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宣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并判決宣某某支付李某某勞務費14000元,判決生效后,宣某某向法院申請再審并被駁回。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法官吳楠馬上著手查找宣某某名下財產線索,但毫無收獲。通過多方查找,吳楠法官掌握了宣某某的聯系方式,向其解釋了拒不履行裁判文書義務的后果。迫于執行壓力,宣某某與李某某在2020年12月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宣某某表面和解,但內心對于判決始終不服,不僅未按照協議中商定的還款方案按期履行義務,還玩起了失蹤。
直至今年4月,宣某某向興慶區人民檢察院申請了對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的檢察監督,興慶區人民檢察院打算召開聽證會,考慮到采取強制措施有可能激化宣某某情緒,與檢察官溝通后,吳楠決定和檢察官對該案開展調解。調解過程中圍繞該案矛盾焦點問題進行了協調溝通,為雙方當事人詳細解釋分析了該案的適用法律。
經過2個小時的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愿意達成和解,宣某某的態度也逐漸緩和,決定撤回監督申請,當日就向李某某支付了部分執行款,剩余款項分兩期付清,案件得以定紛止爭。
記者 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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